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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2-09
  • 【生效日期】1988-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8年2月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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