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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裁字[1988]第01号
  • 【发布日期】1988-03-03
  • 【生效日期】1988-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裁字〔1988〕第0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来信提出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问题,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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