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号
  • 【发布日期】2003-10-28
  • 【生效日期】2003-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予公布并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