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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研发字(1988)第3号
  • 【发布日期】1988-03-10
  • 【生效日期】1988-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10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3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7)湘检发(研)8号《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刑法八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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