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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 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6-09
  • 【生效日期】1988-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 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
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1988年6月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在中国语言学会成立大会上关于介绍《汉语大词典》编纂工作进展情况的发言稿,虽然是由《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工作人员金文明等四人分头执笔起草,但他们在起草时应明确是为罗竹风个人发言作准备的;罗竹风也是以主编身份组织、主持拟定发言提纲,并自行修改定稿,嗣后以其个人名义在大会上作发言。因此,罗竹风的发言稿不属于共同创作,其著作权(版权)应归罗竹风个人所有。罗竹风同意在其他刊物署名刊载发言稿全文,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对金文明等人在执笔起草发言稿中付出的劳动,罗竹风在获得稿酬后,可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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