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的通知
(1988年8月3日)
为了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同专家的联系,及时向领导反映专家的意见,进一步做好为专家服务的工作,人事部决定建立“专家联系制度”。联系的主要对象是:
(一)二级以上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三)各学科权威人士;
(四)来华定居专家;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
(六)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的拔尖人才。
专家联系制度将为专家以各种形式(包括来访和通讯联系)反映各类问题、意见、要求、建议和设想提供方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部将不定期向部分专家发出“书面联系表”,请专家在商定时间内,按表列题目发表意见。此外,还将不定期组织同专家的直接对话,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和共同研究一些重要问题。
对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处理,同时以专家工作简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专家本人。我部还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做好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专家代表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专家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逐步建立“专家联系制度”,适当开展对话联系活动,并请将专家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告诉我部专家司,以不断改进专家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