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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 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25
  • 【生效日期】1989-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 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
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与香港某个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办理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类似司法协助的法律事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今后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必须就协议内容、签约对方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事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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