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 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人事部
  • 【发布文号】(88)教计字125号
  • 【发布日期】1988-10-06
  • 【生效日期】1988-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 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
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的通知

(1988年10月6日(88)教计字125号)

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文件下发后,各地反映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是否同等对待不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