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经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歪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国发[1985]31号)。我局和商业部等五个部门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85]工商72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奖销售活动及有奖销售广告基本得到制止。但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奖销售活动和有奖销售广告又有所抬头,且有发展的趋势。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奖售为促销手段,不仅盲目刺激消费,也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刊播有奖销售广告,则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5]31号和[85]工商7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禁止广告经营单位为工商企业刊播有奖销售广告。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我局。
三、本通知请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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