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改按统一规定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改按统一规定执行的通知
(1988年12月31日<88>国税所字第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按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88)中煤财字第420号《关于调整统配煤矿计征奖金税工资标准的请示》,关于对统配煤矿企业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财政部曾以<86>财税字第347号文件批准按企业职工人数人均每月80元执行,这在当时对解决煤矿企业工资水平偏低问题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工资水平不断调整,奖金税的计税工资标准也逐年提高,使统配煤矿企业统一按原定80元作为计税工资标准的政策失去了作用,也不利于税法的规范化。鉴此,我们意见,在对全国统配煤矿企业征收1988年度奖金税时,应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即:企业人均每月标准工资不足七十五元的,按七十五元计算;超过七十五元的,按实际标准工资计算。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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