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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关于建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建经[2003]909号
  • 【发布日期】2003-11-07
  • 【生效日期】2003-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关于建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建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沪建经[2003]909号)




建设系统有关局、有关局(集团)工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为更好地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本市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劳动法》、《 工会法》,经市建委与建设工会及相关产业工会、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三方协商确定,建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建立行业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逐步形成有行业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现将《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制度
二、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制度组成人员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制度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政府与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合作,共同搞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手段。行业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三方会议的组成

三方会议由上海市建委、建设工会等产业工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三方组成。市建委行政领导担任主席,市建设工会和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领导分别担任副主席。三方会议机构的成员由三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

政府一方――市建委、交通局、市政局、绿化局、市容环卫局等政府部门。

工会一方――市建设工会、交通局工会、市政局工会、绿化局工会、市容环卫局工会、建工集团工会等产业工会。

企业一方――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协会、出租汽车协会、公共交通协会、环境卫生协会、建设安全协会等行业协会。

三方会议下设办公室。建设行政部门由经济合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三方各派出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调查研究、起草文件、筹备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精神、参与监督检查等。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工会。

二、三方会议的主要职责

三方会议要紧紧围绕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发挥其协调、咨询、指导服务的作用。

(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收入分配、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行业的特殊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问题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建设系统劳动关系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三)参与对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各级工会和行业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职能,使工会和行业协会更好地代表职工和企业参加三方会议。

(五)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行劳动关系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定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三、三方会议的协调内容

(一)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

(二)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五)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

(七)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四、三方会议的工作原则

三方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三)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

(四)平等协商原则。

五、三方会议的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召开。如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三方会议的每次例会轮流在三方的机关或其他地点召开。每次召开会议前30天,各方均应向三方会议办公室提出协商议题,由办公室商各方后,确定1一2个突出的带有全局性的、倾向性的问题作为重点议题,报告会议主席和副主席。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办公室与另两方协商确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三)每次召开三方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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