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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89)交政法字89号
  • 【发布日期】1989-02-25
  • 【生效日期】1989-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1989年2月25日(89)交政法字89号)

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交通运输的改革和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已经改变,多家经营、相互竞争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育。但是,目前运输市场比较混乱,主要是:运输市场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各种运输力量不能形成各自的优势;运输结构不合理,实载率低,运输经济效益差;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缺乏统一协调的有效管理,致使宏观调控不力;不少地区出现了抬价杀价、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行业不正之风仍较严重。这些情况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不良影响。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要求,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秩序的运输市场,现决定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

一、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从事营业性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地方船舶制造、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及证照,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对已经整顿的,按实际需要进行复查。凡经整顿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改正;经过整顿仍不符合条件者,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加强宏观控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燃油供应情况,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凡需购置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审批权限,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签发经营许可证。
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客、货车辆及船舶,凡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独立核算,纳入营业性运输管理。
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已达报废规定或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

三、加强客运管理,保障客运安全、线路畅通和旅客合法权益。要积极兴办公用型客运站点,做到客车始发进站。经营道路、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轮(含旅游班车、班轮、渡轮),要符合客运安全要求并按核定的载客量、线路、航线、班次、停靠站点从事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不得超载,不得自行变更线路、航线,增加或减少停靠站点。

四、加强货源管理。对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运输力量,都必须服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要进一步放宽搞活货运市场,鼓励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择优成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对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在运输经营交易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收受回扣,违者以受贿论处。交通主管部门要兴办面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中心,为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签定运输合同,提供货源、运力和信息,做好服务。对从事货运代理、货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行业管理,保证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规费和票证管理。所有车辆、船舶都要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对偷漏规费的车辆、船舶要责令补交,并严肃处理。对逃避检查、抗拒不交者,要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票证。对违犯者,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制运输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为保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运输经营环境,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禁乱收费、滥罚款、随意扣车、扣船,以及不合理的摊派。

六、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运管和监督部门作用。各级航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能,搞好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船舶检验和港航监督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单独或与公安部门联合设立检查站卡,上路检查。要加强运管、航管、港监、船检、路政、稽征部门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整顿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格依法管理。管理和监督部门自身要为政清廉,作风正派。要建立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者严肃查处。

七、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要根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掌握好政策界限。要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八、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领导,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整个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整顿的具体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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