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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5-29
  • 【生效日期】1989-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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