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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89]署监1第558号
  • 【发布日期】1989-07-03
  • 【生效日期】1989-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3日〔89〕署监一第558号)

经国务院批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由国家科委第2号令发布施行。现将有关海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委以(89)国科发生字153号文委托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代行实验动物出口管理职能并启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施动物出口专用章”。

二、出口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地鼠、灵长类动物(指由人工饲养专门提供实验用的灵长类动物、动物园和马戏团用的观赏动物不在此列。)实验用狗、猪、兔(SPF)、鸡(SPF)、鸡蛋(SPF),SPF系指无特定病原体的实验动物。海关凭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出具盖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出口专用章”的《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三、出口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验动物,海关还应加验国家濒危物种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附件: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及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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