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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121号
  • 【发布日期】1989-07-15
  • 【生效日期】1989-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15日(89)国税所字第121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第165号《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业,在兑现年度承包合同时,对属于承包者所得的承包、转包收入,采取了不同的提取、支付形式,有的将其部分或超过征税起点(即免税部分)的部分,采取以奖金形式发给职工;有的转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有的暂不支取,存入企业往来帐户的个人名下。对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即:无论承包人将所得的承包、转包收入采取何种方式提取、支付、转户,均应按全额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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