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9日(89)国税所字第171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第289号《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颁发给重大立功人员的奖金征免税问题。
根据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是应该征税的。但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予以免税。你局提出的颁发给重大立功(如捕获罪犯、抢险救灾以及重大贡献)人员的奖金,不属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情况又比较复杂,如要求给予免税照顾,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纳税人捐赠给教育、卫生事业或救济灾民的承包收入征税问题。
有的承包人将取得的承包收入用于捐赠,应当是先纳税后捐赠,对其承包、转包收入中属于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的税款是无权捐赠的。特殊情况,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防止以捐赠形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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