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89)国税地字第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问题
(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房产税问题
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凡单独设置房产登记,能与企业其他房产原值划分开的,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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