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自营进口商品批发环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35号
  • 【发布日期】1989-12-07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自营进口商品批发环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自营进口商品批发环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税法规定,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时,以商品批发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购进原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购进商品时所缴纳的产品税、盐税等,可计入商品购进原价内予以减除。最近,有的地区询问,外贸企业批发、调拨自营进口商品,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是否可以减除其在进口环节所纳的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经研究,现决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批发、调拨自营进口商品,按下列公式确定其商品购入原价:
自营进口商品购入原价=到岸价格+实纳关税税额+实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批发、调拨自营进口商品,其商品购进原价也按上列公式确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