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尚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再给予免征营业税半年的照顾,即从1990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届时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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