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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220号
  • 【发布日期】1990-02-27
  • 【生效日期】1990-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0年2月27日国税函发<1990>220号)

重庆市税务局:
1990年1月20日重税外发<1990>8号《关于外商投资的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1989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通知并转发《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54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办理。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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