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 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能否邀请技术人员 陪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
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能否邀请技术人员
陪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2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请〔1990〕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性较强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中,能否邀请技术人员陪审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据此,由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审理案件中遇到需要解决专门的问题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有关部门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能否邀请技术人员陪审的请示赣法(经)请〔199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1987年受理的一起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因涉及玻璃厂的设计、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我院多次联系鉴定单位,一直无法落实,致使该案两年多未能结案。为此,我院决定不再进行技术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拟邀请玻璃生产部门的专家作为陪审员,请他们在技术问题上把关,由他们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六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我们这一作法,作为审判组织的特殊情况是否可以。为此,特向贵院请示,请批复。
199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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