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
(1990年5月8日)
全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1987年开展以来,已历时3年。目前,大多数地区这一工作已基本完成或接近完成。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建立准确、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档案和工作秩序,及时开展经常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摆在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紧迫任务。从各地的情况来看,除部分地区尚需加快登记发证工作的速度,在今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基本完成总登记工作外,已经完成登记发证计划的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各地都有一批已经登记未确权发证的案件,这些案件许多都是政策性强,难度大、多年积累的老问题。未发证事实上是未确权,这部门问题解决不好,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二)各地已发证的,还存在质量不高、登记项目不全等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房地产地籍图不规范,有的权证附图只是示意图。这给今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没有及时开展产权变更登记和进行产籍资料的变更,前清后乱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几年来登记发证的成果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使总登记工作事倍功半,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为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认识。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发展房地产业,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产籍资料必须准确、完整。因此,及时进行产权的变更登记和产籍资料的增、灭籍和变更注记,以保持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图、档、卡、册等资料的一致性,是一项经常、持久的工作。各级领导都必须充分认识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经常性的特点。总登记完成只不过标志着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把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完成总登记后,要不失时机地转入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复核,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我部1987年下发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统计。并于今年二季度末和年底分二次汇总上报我部房地产业司。
三、尚未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计划要求,即未完成总发证量80%以上的城市,要制订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在保证登记发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争按进度计划完成,并在今年基本结束登记发证工作。
四、已经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计划的城市,要认真做好总登记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要对未登记和已登记未发证的房产进行清理。防止漏登和重复登记;对已登记未发证的房产要分类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政策,提出解决办法,争取较快地妥善解决。同时,对已发证的房产要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发证中的质量问题绝不放过,以保证发证工作的准确,特别是权证上的房地产附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详细准确地标绘房、地权属界线的四至范围。维护产权证件的严肃性;
五、要抓紧产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图、档、卡、册等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房地产的档案资料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和发展房地产业的基础资料,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资料妥善保存、管理,不得散失、毁损。并随时为房地产产权管理,交易买卖、纠纷促裁等提供服务。同时,要及时开展产权的变更登记和产籍资料的增、灭籍和变更注记工作,使房地产权属状况、房屋状况、宅基地、院落土地使用状况和产籍资料保持一致,做到总登记清后不乱。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推广“房地产产籍管理”计算机标准软件的运用,使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六、各地要完善、充实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健全产权产籍管理法规制度。未建立专门的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利用现有的登记发证机构,组建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地籍测绘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稳定。要抓紧制定产权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房地产地籍测绘等方面的办法、规章、规范、标准,使产权产籍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我部准备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开展着一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省、市进行表彰,请各地积累资料,认真总结,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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