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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作搞好当前 调整完善村镇规划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 【发布文号】[90]建村字第553号
  • 【发布日期】1990-06-01
  • 【生效日期】199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作搞好当前 调整完善村镇规划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作搞好当前
调整完善村镇规划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1990年6月1日〔90〕建村字第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切实保护耕地与搞好村镇建设是政府两项十分重要而又相关联的工作。如何在节约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的前提下,安排好村镇各类建设项目,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共同目标。目前,各地正在进行村镇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为了使用两项工作相互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在调整完善村镇规划和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中,都要认真贯彻“一要规范、二要建设”的方针。要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人口增长、农业生产及建设发展的需求,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各类有地比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不能超越当地土地资源容量盲目使用土地。

二、建议县(市)政府成立“调整完善村镇建设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由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农业、计划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村镇建设部门在调整完善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吸收土地管理等部门参加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中,应吸收村镇建设管理等部门参加意见,相互联系,相互协作,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按土地资源数量,充分考虑村镇建设用地,特别是集镇今后的合理发展,应留出必要的建设用地。对经批准的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应保证按规划实施。对其中布局不合理、群众又有意见或超过当地用地标准、占地过多的村镇规划,应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

四、在村镇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可用山坡、荒地和挖掘现有村镇建设用地的潜力,严格控制占耕地,务使建设布局紧凑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零散的、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或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有矛盾的居民点、经乡(镇)政府和当地居民同意,纳入村镇规划统一考虑,经批准后逐步迁并。

五、调整完善村镇规划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应统一考虑。做到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做到同步进行,以避免矛盾。经调整完善后的村镇规划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已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和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保证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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