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号
  • 【发布日期】1990-06-26
  • 【生效日期】1990-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 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