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国税函发[199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于1990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业经泰王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0年7月6日和1990年7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四条规定,该协定应自1990年7月27日开始生效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90年5月3日以国税函发(1990)436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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