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的通知
(1990年10月18日劳力字(1990)50号)
一九七九年以来,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需要,我们先后建立了就业统计和劳动服务公司统计制度,收集和积累了大量统计资料,并初步形成了统计网络。实践证明,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城镇劳动力资源数量,及时了解就业安置、就业训练及劳动服务公司状况,深入研究劳动就业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及规律性,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加强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统计工作是推动劳动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的统计制度尚不够完善,力量还比较薄弱,方法也比较落后,必须进一步加强。经研究,决定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的宗旨是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进而为扩大就业、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合理结合,为充分开发、合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创造条件。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将全面反映待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就业训练、待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状况,通过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效管理。
二、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目前包括: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情况统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情况统计、就业训练情况统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统计、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情况统计以及有关的非常规统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劳动就业服务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中具体说明。
三、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由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各项统计工作由该机构指定的职能处(科)、室分工负责。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充实统计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区街、县镇的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从基层开始切实搞好。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在限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与及时性。要创造条件,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四、为保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1990年的各项统计仍按原规定执行,一九九一年起实行调整后的《劳动就业服务统计报表制度》。当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贯彻《 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在统计工作中能够认真进行调查,如实填制报表,客观作出分析,按时报送资料。二是要按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包括宣讲新《制度》),使统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掌握统计知识与工作方法,了解劳动就业服务的一般业务,胜任本职工作。四是加强基础工作,例如做好待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完善建档、建卡和待业证的发放与回收制度等,以便准确掌握待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
各地在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及执行《劳动就业服务统计报表制度》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劳动就业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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