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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 【发布日期】1990-10-21
  • 【生效日期】1990-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实行两年。各地通过年检,有效地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年度及今后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年检对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检对象为上年底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分支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包括私营企业登记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其中重点为:
1、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的实有资金和雇工人数的变动情况,盈利企业是否留足生产发展基金。
3、是否有非法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的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出租、转让、出卖、骗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违法违章行为。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

三、年检方法及要求
1、年检采取私营企业自查和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须如实填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 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户对企业进行检验。
2、对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验讫”的戳记。戳记规格、加盖位置由各地自定(戳记和前款所称报告书、表上的年度均为上年度)。
对年检不合格的私营企业,要区别情况处理。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年检核准的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私营企业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自行歇业处理。
3、年检结束后,各地须于五月底以前向我局个体私营经济司上报《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及分析说明和其他材料。
4、各级登记主管机关须将年检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按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印发的格式执行;《 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和《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按本文附件执行。

五、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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