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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旅客带进的 组合音响验放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1-23
  • 【生效日期】1990-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旅客带进的 组合音响验放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旅客带进的
组合音响验放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3日)

据一些海关反映:目前旅客带进的组合音响的档次、价格差异较大,有的组合音响已发展到每套包括激光视盘及其兼容机等十余件。为了便于各关对旅客带进的音响组合按统一尺度验放,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组合音响系指非专业性音频产品,其功能配置可包括:调谐器(收音机)、电唱机、激光唱机、双卡录音座、图型均衡器、前置放大器、功率放大器、环绕声处理放大器、扬声器(一对)、环绕声扬声器(一对)、卡拉OK混声器(有麦克和线路输入及混响和延持功能)。

二、对旅客要求携进带有激光视盘及其兼容器等超出上述限定范围的配套装置的组合音响,可分别作为组合音响、激光视盘及其兼容器等装置,按《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征、免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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