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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第8号令
  • 【发布日期】1990-11-26
  • 【生效日期】1990-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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