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002号
  • 【发布日期】1991-01-04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国税函发<199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从1985年起对散装水泥实行了低于袋装水泥税率三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1988年水泥产品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确定对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执行结果缩小了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的差距,不利于调动企业发展散装水泥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支持散装水泥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对散装水泥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