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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 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37号
  • 【发布日期】1991-02-12
  • 【生效日期】1991-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 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
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12日国税发<199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已全部作为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用于弥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资金不足。为了鼓励国营工交企业充分发挥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增强企业自身更新改造的能力,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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