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2月14日国税发<199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不断涨价,部分纺织产品生产较为困难,在这期间,纺织产品的销售价格虽也作了调整,但受市场疲软的影响不能完全到位。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努力发展生产和增加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对下列纺织产品给予暂时性减税照顾:
一、在1991年内,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说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二、在1991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三、在1991年内,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从1991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暂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按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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