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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1]28号
  • 【发布日期】1991-03-18
  • 【生效日期】1991-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1991年3月18日法(经)函[1991]2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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