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等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等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年3月22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闽法民上字第30号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柯碧莲等人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蔡奕新擅自与柯碧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则上应认定无效。柯碧莲、陈庆雄、陈庆法在讼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亦不予保护为宜,但处理时要考虑柯碧莲、陈庆雄、陈庆法等人住房困难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妥善解决,以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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