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颁发《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发《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的通知
(1991年4月25日建设部建科字第261号文发布)
建设科技进步是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使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根本,为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现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推动本地区建设事业科技进步的具体政策。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即时告我部科技发展司。
附: 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
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十年,我国建设科技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建设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要把建设事业真正纳入依靠科技进步求发展的轨道,仍是一项十分艰苦而迫切的任务。应积极通过改革,理顺关系,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
建设事业科技进步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能动、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以工程建设和产品开发为依托,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关键,以企业技术进步为重点,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大力推进建设科技整体进步,使建设事业逐步走上依靠科技进步,真正从粗放经营为主转向以集约经营为主的轨道上来,并得到稳定发展。
当前建设科技进步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是: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提高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围绕上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技进步应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应把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逐步建立推进科技进步组织管理的评比与奖励制度。
--各级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督促各个业务部门协同完成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地方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力量,加强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的情况,结合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编制规划,筹集资金,落实科研和推广计划,协调攻关,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指导基层科技工作的开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二、调动企事业单位依靠技术进步的积极性
--认真落实国务院扶植技术进步的各项政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落实对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
--建立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研究制定考核企事业技术进步状况的指标体系。并将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技术进步与承包挂钩。各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下达经理(厂长、院长)任期目标时,必须有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并明确奖惩办法。
--技术进步与资质审查和升级挂钩。把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作为资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资质审查和升级的管理之中。
--技术进步与工程评优挂钩。各主管部门在开展各种工程与设计评优活动中,要将采用先进、成熟,并具有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作为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技术进步奖励制度。制订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评选与奖励办法,并定期评定、表彰,把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推荐作为国家级技术进步先进单位的候选者。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技术管理
--加强和完善技术进步的领导体制。企事业单位经理(厂长、院长)是推动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主要组织者,应主持编制本单位技术进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技术进步的措施和规定。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经理(副厂长、副院长)在经理(厂长、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技术进步规划和计划,并具有相应的权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技术委员会,讨论重大技术决策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技术进步工作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进步日常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各层次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完善从决策、指挥、实施到反馈、调控等的各项管理。
--建立标准化、计量体系。企事业单位要明确标准计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计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标准、计量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技术和管理标准。
--建立内部的技术进步考核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的技术进步指标层层分解并与其它经济指标一同下达,定期检查和考核。
--提高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施工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与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开发应用新技术,进行人员交流。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自身的研究开发机构,明确其任务与职能,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稳定的经费渠道。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认真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尽快普及计算机在管理中的应用。施工企业要研究开发和编制、推广应用新工法。
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技术进步工作中的积极性
--推动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的组织与管理制度。拟定合理化建议产生价值的目标,列入本单位发展计划。
--提倡“勤学苦练,立志成才”。开展多种评选、竞赛、表彰、奖励等活动,促进职工认真钻研技术。
五、积极增加科技投入
--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科技发展基金。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行业性科技投入。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条件,主动争取当地计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建立地方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
--积极开辟增加科技投入的渠道。根据一些地区已经开辟的建设科技资金渠道,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渠道增加建设科技投入:
(1)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建设科技发展基金”。
(2)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号文件,从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供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作为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验证费用。
(3)按照财政部(1988)财工字第218号文的有关规定,建设企业可从销售总额(或总收入、施工企业税前产值)、新产品免交税款、采用新技术或合理化建议取得的留给本单位的效益、技术咨询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4)墙体改革中粘土砖附加费收入中,提一定比例,作为“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技术发展基金”。
(5)其它可增加建设科技投入的渠道。
--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发展基金的地方必须制订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1)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
(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
(4)新产品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
(5)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及研究项目;
(6)科技情报。
六、加强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制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逐步形成推广工作的实施、监督、反馈的新格局,使成果推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成果登记、优秀成果公报制度。开展全国建设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组织专家从登记的成果中选出先进、成熟、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由建设部不定期发布。各地也应开展这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体系。建设部将分期分批地编制部的重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各级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应相应制定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健全地方的科技成果推广机构,负责组织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亦应负责拟定本单位的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在推广科技成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科技人员,其工作成绩应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七、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
--建立建设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建设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各类产品(包括建设机械的关键零部件)和进入建设市场的其它部门的主要产品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市场抽查,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予以公告,标明认证标志。
--建立并完善产品评优制度。对进入建设市场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等方面定期综合评比,公布优良产品目录。
--建立落后产品和技术的淘汰制度。建设部将根据行业技术的发展情况,不定期公布全国建设市场淘汰产品和技术的目录;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执行国家的淘汰技术和产品计划的同时,确定本地淘汰技术和产品目录,并采取行政的办法限制落后产品扩大再生产(新建、改建、扩建)。
--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奖优罚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行使自己的行政职能,限制落后的技术和产品,鼓励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应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杠杆,如课以重税,收取附加费和调整预算定额等办法限制落后的技术和产品。
八、发挥设计、施工在技术成果转移中的纽带作用,改善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鼓励在设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应允许采用新技术或专有技术并取得良好效益的设计、施工适当提高收费,以体现优质优价。在设计、施工单位内部分配政策上,要制定采用新技术与奖金分配、工资浮动等挂钩的政策。
--广泛开展创“四优”活动。定期开展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软件、优秀标准设计等的评比活动,并制度化。
--大力研究开发设计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当前着重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设计单位要积极主动与科研单位合作,掌握新技术、新产品,并提出设计过程中需要补充与完善的技术参数,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条件下,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规范、规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时地组织标准的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
--改进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建设部管产品标准的结构体系。在加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工作,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构成趋于合理。实行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并存体制。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九、加强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建立有效的建设科技管理工作信息交流渠道。健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单位之间的科技管理联络网,及时交流总结各地促进科技进步的经验,共同研究解决行业科技进步重大问题的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建立和健全咨询、信息服务风格。充实专职和兼职建设科技咨询机构,并进行资质审查,加强管理,逐步形成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技术咨询网络。各地应建立和健全建设情报站,加强信息工作。
--重视软科学研究。认真执行《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研究计划中应注意安排有关重大技术政策、技术决策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研究课题。使软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服务。
--加强技术引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建设事业技术引进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引进项目指南,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应用研究应直接为生产建设服务。应用研究要以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宏观决策等为依托,抓好技术的成龙配套,树立以任务带动学科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组织科研攻关项目时应结合建设任务,抓试点,有针对性地组织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开发。
--采取有力措施,保持科研后劲。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科研单位仪器设备不足和陈旧老化问题。支持从事超前研究和技术基础研究工作。要继续搞好科研院(所)的院(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所)长在任期内要有避免短期行为,保持长期发展的规划和目标。
十、完善人才管理、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素质
--逐步将各级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化,并纳入岗位培训的轨道。要把国内外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有关方针、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技术成果作为培训内容的组成部分,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决策水平。
--加强基层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各种适应性培训应加强针对性,实用性,注重实效。
--加强工人培训工作。制定工人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工人实际技术水平和素质要求,强化工人的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技师的培训、考核和评聘工作。充分发挥老技工的传、帮、带作用。
--重视和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制度,保证技术人员每年两周进修时间。
--建立建设事业人才资格考试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管理和技术岗位资格标准,实行社会统一考试、考核,进行定期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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