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1)第1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由认定机关比照以上各项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直接实施处罚;第二,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处罚条款,由辖区内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处罚。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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