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穗府〔2003〕7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导要带头学习。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要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到实处。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来设定培训计划。要抓好对三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对各级行政领导的培训,二是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培训,三是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前两项培训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第三项培训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普法机构要将学习行政许可法列入2004年普法工作安排,政府法制机构要将学习行政许可法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范围。各部门要将办理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及落实情况于2004年7月1日向政府汇报。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我市广大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明确自己相应的义务,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2002年7月,我市启动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7月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将转移到做好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工作上。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已明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任务,根据工作部署,省市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根据上述要求,对我市的清规工作部署如下:
(一)清理工作机构及具体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广宁市长任组长,苏泽群副市长任副组长,陈耀光秘书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委办公厅、市编办、市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府研究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全市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本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较多的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班子,做好清理本地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审改办。
(二)清理范围、内容及标准。
1?清理的范围:按照“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的范围包括涉及行政许可的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市地方性法规,由市审改办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处理。
2?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3?清理标准:
(1)市地方性法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或设定的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建议修改。
(2)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如确有必要保留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部门可通过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
(3)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实施规定时,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与行政许可法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4)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长于20天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5)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6)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建议阶段,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由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报市审改办。第二阶段为送审阶段,时间是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由市审改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综合、审核、协调,报送市政府审定。第三阶段为公布、上报清理结果阶段,时间是200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经市政府审定后,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市审改办通过广州政报、市政府网及有关媒体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提出法规修改建议案。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部门自行清理,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填写清理情况表(见附件3)报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汇总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要按清理标准和时间进行操作,不得拖延,逾期上报、漏报或者不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清理工作要保证质量,各部门的清理结果须经本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3?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行不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工作机构。市审改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各部门要明确清理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市编办要及时按照清理结果调整市直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方案)。
(二)清理标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4?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行清理阶段,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各部门根据清理标准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填写报表(见附件4)报市审改办。第二阶段为送审阶段,时间是2004年3月1日至 5月31日,由市审改办对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综合、审议、协调,报送市政府审定。第三阶段为公布、上报清理结果阶段,时间是2004年6月1日至7月1日;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由市审改办通过广州政报、市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班子,参照上述方案依法清理本地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审改办。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执行的制度,如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公示制度(第三十条)、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制度(第三十二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第三十八条)、听证制度(第四十六条)、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制度(第五十三条)等,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于2004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落实情况。对于行政许可法原则性规定和倡导性规定的制度,如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制度、网络化许可制度(第三十三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等,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和完善。
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和机制的政府规章,确保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在行政许可实践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的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及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各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市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我市行政许可运作进行监督。
市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许可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建立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行政许可运行日常检查制、行政许可事项追踪监测制等制度,对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进行动态的、长效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市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情况;依法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认真追究其行政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加强、完善有关监督投诉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
2?建立部门内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各部门对每项行政许可的实施,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建立重大许可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和许可、监管相分离制度。将办理许可的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办理许可人员具体经办的许可事项实施监督。部门领导人对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市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各部门要设立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及信箱(包括网上信箱),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许可依法进行。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及管理,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正常工作所需经费。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原则、经费保障以及收费所得款项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行为和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正常工作所需经费。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收费行为。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各部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物价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对各部门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及监察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财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办案等所需特殊经费(含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合理安排其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各负其职,对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财政部门将行政性收费返还或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在贯彻行政许可法中,要强化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研究,提高在贯彻行政许可法中的研究创新能力。针对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和论证,逐步探索总结出一套新的、有效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
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府法制办反映。
附件:1?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情况表;
2?涉及行政许可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3?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情况表。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