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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 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23号
  • 【发布日期】1991-07-29
  • 【生效日期】1991-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 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
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国税发<199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转报的广州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的建议》复函,强调指出:“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批发扣税制度。已经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恢复扣税;未认真执行扣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扣税。”现将此函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并向政府领导汇报,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进一步把批发扣税工作搞好。贯彻执行的情况望及时向我局汇报。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
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
(国办函<1991>61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你会转报的广州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批发扣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1983年开始实行的批发扣税制度,是对个体税收进行主渠道源泉控制的有效措施之一,对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起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1984年至1990年全国批发代扣税税额84亿元,占个体营业税收入的47.61%。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区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决定停止扣税;一些批发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批发扣税制度;有些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管理工作有漏洞,不能及时制止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这些问题,既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扩大了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在当前没有制定新的更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批发扣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应根据个体户从事批量销售和私营企业批发业务发展的新情况,相应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批发扣税制度。

二、为了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近期内有关部门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批发扣税制度。已经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恢复扣税;未认真执行扣税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扣税;任何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不得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提供帐户,或采取其他方式使之逃避扣税。
(二)今年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税单位的代扣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其列为今年个体税收检查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国家税务局定期派人到各地检查,推动批发扣税工作。对批发扣税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搞得不好的,要严肃批评,并追缴其漏扣税款。
(四)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批发扣税的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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