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振清诉颜香芬房屋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8-07
  • 【生效日期】1991-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振清诉颜香芬房屋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振清诉颜香芬房屋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91年8月7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诉人符振清诉被申诉人颜香芬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1971年6月合买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二进梁先觉、黄秀珍夫妇的正屋一间和横屋二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购买后又长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颜香芬也曾承认是与符振清合买。在买房时,符振清虽在昌江县工作,户口不在琼山县府城镇,但符是离休干部,并非农村户籍,且符的妻子及其本人的户口已先后于1974年、1977年均迁入琼山县府城镇,房产部门亦同意给符办理房产契证。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即认定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二进正屋一间、横屋二眼系属符振清、颜香芬两人合资购买产权,应当共有。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