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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87号
  • 【发布日期】1991-08-31
  • 【生效日期】1991-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机关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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