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自然人是否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9-25
  • 【生效日期】1991-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自然人是否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自然人是否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25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商标代理部9月10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业者除外)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但对于上述规定,目前还未考虑修改的意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