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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 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1-01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 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
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行(1991)33号《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和第 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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