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安排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现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请相龙同志任组长,兴国、津渡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建委、市编办、市体改办、市人事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工作。
二、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一)宣传工作。
1.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各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行政许可法》。
2.2004年2月下旬,请市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发表电视讲话,对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进行宣传。
3.2004年3月底至2004年4月,结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做好发布以及相关的报道工作。
4.2004年6月至2004年7月,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
5.将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并列为2004年全市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安排。
(二)学习和培训工作。
1.2003年12月中旬,组织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习《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来津就《行政许可法》举办讲座,请相龙市长主持并讲话,请各位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请各区县委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
2.2004年1月上旬,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工作会议精神, 召开天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推动大会,请相龙市长传达国务院会议精神,并对我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进一步的部署。
3.2004年1月,组织全市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各区县委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
4.2004年2月至2004年3月,各区县委局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并将学习培训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抓紧做好清理行政许可工作
(一)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建委、市体改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各区县和各委局也要相应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并按市政府通知要求的时间报送清理结果和修改、废止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发动部署阶段(自2003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的清理工作做动员部署,下发清理工作通知,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培训清理人员,做好清理工作的准备。
2.第二阶段为集中清理和公布清理结果阶段(自2003年12月13日至2004年3月31日)。市政府清理工作办公室对市政府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市属委局对上报市政府制定的和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抓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清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清理进度应及时报告,并应于2004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或本地区全部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3.第三阶段为修改废止和整改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对于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经法律审核后,按政府立法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修改或废止;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废止;市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的,应制定为政府规章或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许可主体需要确认或调整的,由市清理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检查。此项工作应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1.2003年11月至12月,在对行政许可规定全面清查的同时,对我市现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进行全面摸底。
2.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确定实施机关。
3.调整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和编制,由市编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结果的公布。
1.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将对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告。
2.2004年6月着手编辑发行《天津市行政许可规定汇编》。
(五)配套制度建设。
1.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及时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3.2004年6月,将各项配套制度向社会公布。
4.2004年底前,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1.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2.2004年第三季度,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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