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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锅字[1992]1号
  • 【发布日期】1992-01-06
  • 【生效日期】1992-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劳锅字<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我部于一九八二年以劳人锅<1982>6号文颁发了《条例》实施细则。几年的实施结果表明,《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对搞好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生产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划分修改如下: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
│ 级别│ 工 作 参 数 │ 发证单位 │
├───┼─────────────────────┼────────┤
│ A │额定蒸汽压力P不限(表压,下同) │ │
├───┼─────────────────────┤ │
│ B │P<9.81兆帕 │ │
├───┼─────────────────────┤ │
│ C │P≤2.45兆帕 │ 劳动部 │
├───┼─────────────────────┤ │
│ D │P≤1.57兆帕 │ │
├───┼─────────────────────┤ │
│ E1 │P≤0.39兆帕 且D≤1 吨/时 │ │
├───┼─────────────────────┼────────┤
│ E2 │P<0.1 兆帕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t<120│省级劳动部门 │
│ │℃且额定热功率≤2.8 兆瓦的热水锅炉 │ │
└───┴─────────────────────┴────────┘

注:
(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但供热量大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E1
级。
(2)额客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按额定出水压力(表压)分属于E1级及其以上各级。
今后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五年。
原《条例》实施细则中1.2. 1锅炉制造许可证分级及有效期的规定同时作废。
原持有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可以自然转换为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关于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条件和办法,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另行通知。

劳 动 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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