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 划分的请示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
划分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1月31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你委农村经济委员会1991年9月19日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 七十四条第二款和 土地管理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同意省农委的意见,即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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