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航局直属企业1991年度征收 工资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航局直属企业1991年度征收
工资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3月5日国税函发〔1992〕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企业1990年度征收奖金税的通知》第三条提出“对中国民航局直属企业如何征收1991年度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待研究后另行通知”。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民航局实行工资总额同运输周转量和上缴税利复合挂钩的直属企业(不包括民航管理局机关、航管中心、国际结算中心),从1991年度起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在改奖金税为征收工资调节税后,纳税人和纳税地点不变。
二、对中国民航局直属工效挂钩企业征收1991年度工资调节税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应根据1990年工资总额实发情况,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民航运输企业发放的飞行小时费,视同正常奖金税核进“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民航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在空勤灶、地勤灶伙食费,在确定“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和工资增长总额时,可予以扣除;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计入工资增长总额予以征税,并在下一年度“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中相应剔除。其他有关项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附:民航局、地勤灶伙食费类区划分及各类灶伙食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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