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9日国税函发〔1992〕715号)
国家税务局福建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你处国税闽进(1992)19号请示收悉。对你处在清算中发现的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超出口计划的退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执行,即在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出口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从地方金库中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1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2)290号〕规定的“凡超过出口计划出口的产品,一律不予退税”,是指一律不能从中央金库中退税。
关于退税计划与出口计划挂钩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1.出口企业代理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委托企业完成的出口计划,不属于受托企业完成的出口计划;2.计算企业是否完成出口计划,以财务会计所列的出口人民币金额为准;3.对出口企业当年11月底将出口产品报关出口并结汇但不作销售的,不予退税。对当年11月底报关出口但未结汇并未作销售的,如在以后结汇并作销售,同时属于国家出口计划的,可在结汇并作销售后退税。
二、国税函发(1992)290号文件规定,退税清算时,对有报关单缺结汇水单,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一律扣回已退税款。但对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结汇的出口产品,在清算时可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报告,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在其结汇后继续给予退税;出口后因销价降低而未能全额结汇的产品,凡能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可给予出口产品的全额退税。属于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产品,按实际结汇的离岸价退税。
三、关于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问题。1.人造革、合成革制品的退税率为14%;2.对全国统一减免税的产品,由国家税务局在下达减免税文件时确定统一的退税率。国家税务局未及时确定退税率的,请你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税率,暂按你处核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