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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6-01
  • 【生效日期】1992-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1992年6月1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精神,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
河北、浙江、广西、安徽、甘肃、山东、黑龙江省及天津、杭州、哈尔滨、大连、青岛、温州、绍兴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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