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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 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2[1992]948号
  • 【发布日期】1992-06-10
  • 【生效日期】1992-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 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
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0日署监二〔1992〕948号)

一、为方便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该领事馆及其人员的自备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不适用外国驻华使馆或其他驻华机构的人员和车辆。

三、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限从深圳皇岗、文锦渡和拱北关闸口等三个口岸出入境。

四、自备车辆运进运出的物品,限于外国驻穗领事馆公务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的自用物品。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馆或其他驻华机构运进运出的公私用品的及外交邮袋。

五、外国驻穗领事馆应事先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种类、车牌号码等)及海关需用的其他单证,向广州海关申请登记备案。由该关核发《外国驻穗领事机构往来港澳地区车辆 登记手册》(简称 登记手册)。
自备车辆运进运出领事馆公务用品,领馆人员自用物品应按《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事先向广州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备车辆出入皇岗、文锦渡和拱北关闸口时,上述车辆的司乘人员持《 登记手册》,本人护照,经广州海关审核的《外国使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规定审核放行。
必要时,海关可对上述物品及车辆的车体进行查验。

六、超出上述范围及未办理审批手续者,海关不予放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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