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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29号
  • 【发布日期】1992-06-23
  • 【生效日期】1992-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2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能否给予开除处分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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